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杨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丰镇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0981民初442号原告杨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内蒙古丰镇市人,无业被告张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内蒙古丰镇市人,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4元,减半收取16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刘晓燕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