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男,汉族,农民。
被告吕某某,女,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春荣,男,黑龙江李春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吕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卢金慧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被告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按照习俗给付被告吕某某彩礼款156000元,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对此事实原、被告无异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应当予以支持。被告主张的结婚生活用品支出原告不认可,且被告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不予确认,考虑双方共同生活三个月会有一定生活支出。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被告应适当返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吕某某于判决生效后10内返还原告杨某某彩礼款80000元;
案件受理费900元由被告吕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卢金慧
书记员:胡紫明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