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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于某某、塌山寄宿制小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杨某某
孟宪利(河北纪君华律师事务所)
于某某
塌山寄宿制小学

原告杨某某。
法定代理人杨润民,与委托人系父子关系。
委托代理人孟宪利,河北纪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某某。
法定代理人于少清,与委托人系父子关系。
被告塌山寄宿制小学。
负责人:王成文,职务:校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于某某、塌山寄宿制小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0元减半收取250.0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0元减半收取2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武雪飞

书记员:张广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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