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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上海浦东新区金某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祎,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某某,住所地浦东新区金某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许才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志群。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丽娜,上海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上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请求,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杨某某撤诉处理。
  

审判员:朱  萍

书记员:方倩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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