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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丁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杨某某
丁某某
刘立杰(河北马倍战律师事务所)
黄金岩(河北马倍战律师事务所)

原告杨某某,住张家口市宣化区。
法定代理人张秀辉,住址同杨某某,系原告杨某某之母。
被告丁某某,住石家庄市正定县。
委托代理人刘立杰、黄金岩,河北马倍战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丁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长:刘继丰

书记员:姚云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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