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
贾某某
李增夺(河北冠宇律师事务所)
赵某范某某杨户西门村村民委员会
郝某甲
原告杨某某。
原告贾某某。
二
原告
委托代理人李增夺,河北冠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范某某杨户西门村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郝某某,现任该村党支部书记。
被告郝某甲。
原告杨某某、贾某某与被告赵某范某某杨户西门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西门村委会)、郝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XXXX年XX月XX日立案受理,依法由本院审判员刘建芬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二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郝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西门村委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借款协议中,原告杨某某只是假借原告贾某某的名义向被告西门村委会贷款,因此借款协议中实际贷款人为原告杨某某。原告杨某某在接到借款协议时,并未对协议中书写的款项是贷款而非承包费提出异议,故应认定借款协议的效力。借款协议上写明借款人为西门村委会,并加盖有西门村委会的公章,所以借款人应为西门村委会,被告郝某甲在借款过程中的行为只是履行职务的行为,故该借款及利息应由被告西门村委会偿还。约定还款期限之后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二百零七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被告赵某范某某杨户西门村村民委员会偿还原告杨某某人民币本金14000元及利息5926元(XXXX年XX月XX日之后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执行);
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6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40元,被告西门村委会负担32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借款协议中,原告杨某某只是假借原告贾某某的名义向被告西门村委会贷款,因此借款协议中实际贷款人为原告杨某某。原告杨某某在接到借款协议时,并未对协议中书写的款项是贷款而非承包费提出异议,故应认定借款协议的效力。借款协议上写明借款人为西门村委会,并加盖有西门村委会的公章,所以借款人应为西门村委会,被告郝某甲在借款过程中的行为只是履行职务的行为,故该借款及利息应由被告西门村委会偿还。约定还款期限之后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二百零七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被告赵某范某某杨户西门村村民委员会偿还原告杨某某人民币本金14000元及利息5926元(XXXX年XX月XX日之后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执行);
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6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40元,被告西门村委会负担32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审判长:刘建芬
书记员:郝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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