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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徐1与徐2、徐3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祁长宇,上海祁长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2,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徐3,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徐4,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汉诚,上海知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保忠,上海知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某某、徐1与被告徐2、徐3、徐4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于2018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因为另案需要先行审理,现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原告徐1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杨某某、原告徐1负担。

审判员:曹书瑜

书记员:李  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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