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
周永锋(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
梁玉华
黄某
原告杨某。
委托代理人周永锋,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玉华。
被告黄某。
原告杨某与被告黄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永峰、梁玉华、被告黄某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诉称,××××年××月,原、被告经媒人胡玉宝、卢春兰介绍恋爱,后按民间习俗双方定亲。
在此过程中原告方给付了被告方彩礼款60000元。
被告方收到彩礼款后,却又表示不想和原告结婚了,因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彩礼款60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黄某辩称,首先:黄某与杨某是经人介绍完全是自愿建立恋爱关系,依民间习俗,双方已定亲,实际上就是已形成结婚的婚约,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
这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一、经人介绍双方自愿用定亲的方式将双方的婚约公开化;二、男方支付给女方彩礼作为信物;三、用男方支付给女方的彩礼置办双方婚后共同生活应具备的家电、家具、日用等物品;四、为沟通双方的各种关系,少不了多项正常开销及费用。
双方在这正常的相处之间也难免发生些小的意见分歧和认识上的不一致,但不会影响到已建立起来的婚约关系,可是杨某就是在双方关系越来越加密切,正准备办理结婚登记前期,突然间向黄某提出解除婚约,黄某不同意并提出异议,指责对方不能拿婚姻当儿戏。
杨某找到黄某家中当着女方父母面说黄某只要同意解除婚约,我给黄某10000元。
杨某起诉主张让黄丽娜返还60000彩礼,缺少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
双方建立婚约存在给过彩礼的过程,但是彩礼并非由黄某个人占有使用,而是在定婚置办结婚登记手续之前,女方将其中的52000元用于置办结婚后共同生活需要的财产,以及日常生活用品,也为男方及男方父母置了衣物等,其余的彩礼也是双方用于交往、为人处事、办理准备结婚必须要的事项当中。
因此这些彩礼所剩无几,这一切的一切杨某是心知肚明的。
所以杨某主张返还60000元彩礼违背客观事实情况,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被答辩人单方面毁约给女方造成了精神上的刺激,同时对女方还大加诽谤,给女方造成极大精神损害,也给女方家庭带来极坏影响,为正名声,被告主张向原告索要60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
本院认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本院应当予以支持。
原告杨某按照习俗给付被告黄某彩礼款59500元,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现原告主张被告返还彩礼款59500元,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要求原告给付精神损害赔偿金60000元,不属本案审理范围,且未提交相关证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第一款 及相关民事法律政策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黄某返还原告杨某彩礼款59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黄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1300元(收款单位: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沧州北环支行,账号:50×××85),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本院应当予以支持。
原告杨某按照习俗给付被告黄某彩礼款59500元,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现原告主张被告返还彩礼款59500元,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要求原告给付精神损害赔偿金60000元,不属本案审理范围,且未提交相关证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第一款 及相关民事法律政策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黄某返还原告杨某彩礼款59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黄某承担。
审判长:王国徽
书记员:侯振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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