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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与黄某、柳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杨某
李有英(河北郭建新律师事务所)
黄某
柳某

原告杨某。
委托代理人李有英,河北郭建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
被告柳某。
原告杨某与被告黄某、柳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吴文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的委托代理人李有英,被告黄某、柳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对于欠款的事实及数额,双方无争议,二被告有履行给付的义务。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黄某与被告柳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杨某欠款321500元。此款交赤城县人民法院转交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62元,由被告黄某与被告柳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对于欠款的事实及数额,双方无争议,二被告有履行给付的义务。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黄某与被告柳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杨某欠款321500元。此款交赤城县人民法院转交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62元,由被告黄某与被告柳某共同负担。

审判长:吴文利

书记员:吴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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