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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与陈某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杨某。
委托代理人田德臣,河北冀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甲。
委托代理人张毅,河北法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某与被告陈某甲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任延锋依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田德臣、被告陈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陈某甲在新疆打工,2007年6月经人介绍与原告杨某认识,××××年××月××日举行仪式结婚,于××××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原被告于××××年××月××日生育女儿陈某乙,xxxx年xx月xx日出生育儿子陈某丙。后原被告因性格不合,感情破裂,双方于2016年1月19日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对子女安排作出如下约定,原被告的两个子女均由男方抚养,男方自行承担抚养费。女方对子女有探望权,可以接送子女及在女方家留宿。男方须无条件配合女方行使探望权,男方如果不履行,女方有权起诉主张探望权。如男方剥夺女方探望权,未依法让女方探望子女,男方必须将其中一个子女抚养权给女方。原被告同时对分别在新疆自治区库尔勒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河北省临西县城的两处房产作出了相关处理,并于当日在临西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办理离婚登记后,原告杨某在被告陈某甲家一起共同生活了多日。
后原告杨某提出与被告复婚,被告不同意,双方产生新的矛盾,双方又因原告探望孩子的时间和方式等问题发生争议,原告杨某认为,被告未依离婚协议的约定配合、且不同意原告行使探望权,原告遂将女儿陈某乙领走,自行抚养至今,并提起变更抚养权之诉。
以上事实,由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庭审笔录、原、被告向本院提供的相关证据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2016年1月19日,原、被告在临西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时,双方约定婚生子女均由被告自行抚养,并对原告的探望权作出了具体规定,即女方对子女有探望权,可以接送子女及在女方家留宿。男方须无条件配合女方行使探望权,男方如果不履行,女方有权起诉主张探望权。如男方剥夺女方探望权,未依法让女方探望子女,男方必须将其中一个子女抚养权给女方。此为原被告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应当遵守约定,履行义务。
鉴于原被告女儿陈某乙的生活实际,原告认为,女儿陈某乙现随原告在临西生活、上学,已经习惯适应,改变其生活环境,不利于陈某乙的学习生活。作为女儿,在心理、生理上跟随母亲生活更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原告有工作收入,并有能力抚养。陈某乙年满8岁,已经拥有一定的生活经验和认知能力,在视频资料中,其表示愿意跟随母亲生活,应参考其个人意见。原被告生育两个孩子,如果各自抚养一个,从经济、时间上都有利于照顾孩子的生活、学习。被告远在新疆××工作、生活,同时照顾在临西的两个孩子,既不方便,也不现实。且被告不让原告行使探望权,违反了离婚协议约定,原告要求抚养陈某乙,应予准许。被告陈某甲虽不同意变更对陈某乙的抚养权,但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其辩解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第二款、第16条第(4)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杨某与被告陈某甲之女陈某乙变更为由原告杨某抚养,抚养费由原告杨某自行承担。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任延锋

书记员:赵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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