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
彭耀民(河北牛聚强律师事务所)
赵某甲
董晓宙(河北四明律师事务所)
原告杨某。
委托代理人彭耀民,河北牛聚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甲,农民。
委托代理人董晓宙,河北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某诉被告赵某甲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彭耀民,被告赵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董晓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本案中,被告虽未否认原告与赵某丙、赵某乙的关系,但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与赵某丙、赵某乙的身份关系,故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之规定,拟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杨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8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本案中,被告虽未否认原告与赵某丙、赵某乙的关系,但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与赵某丙、赵某乙的身份关系,故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之规定,拟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杨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8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判长:张卿
审判员:文斌
审判员:成兵强
书记员:檀艳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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