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
王文亮
李少卿(河北金光律师事务所)
王某
马元贵(河北廊坊安次区码头镇法律服务所)
马伟明(河北廊坊安次区码头镇法律服务所)
原告杨某。
委托代理人王文亮。
委托代理人李少卿,河北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马元贵、马伟明,廊坊市安次区码头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王某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判长:于丙浩
书记员:王培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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