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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杨怡
周兴
王勇

原告杨怡。
委托代理人周兴(特别授权)。
被告王勇。
原告杨怡与被告王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怡的委托代理人周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王勇向原告杨怡借款,有被告王勇向原告杨怡出具的借条为据,足以认定。被告王勇未向本院提交其在借款后归还借款的证据材料,也未对此进行抗辩,本院依法确认被告所欠原告借款为借条载明的50000元。债务应当清偿。被告王勇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属违约,原告杨怡请求被告王勇归还借款50000元及按约定支付违约金8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杨怡自愿放弃四倍利息的请求,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勇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归还原告杨怡借款50000元,支付违约金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626元,由被告王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王勇向原告杨怡借款,有被告王勇向原告杨怡出具的借条为据,足以认定。被告王勇未向本院提交其在借款后归还借款的证据材料,也未对此进行抗辩,本院依法确认被告所欠原告借款为借条载明的50000元。债务应当清偿。被告王勇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属违约,原告杨怡请求被告王勇归还借款50000元及按约定支付违约金8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杨怡自愿放弃四倍利息的请求,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勇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归还原告杨怡借款50000元,支付违约金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626元,由被告王勇负担。

审判长:左学清
审判员:李嘉龙
审判员:刘晓君

书记员:陈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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