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执行案外人):杨某,男,住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北大街。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小风,黑龙江合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前进区保卫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力,黑龙江三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执行人):马某某,男,住辽宁省北镇市沟帮子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坤,辽宁五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被执行人):朱某某,女,住辽宁省北镇市沟帮子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坤,辽宁五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杨某与被告王某某、马某某、朱某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立案。2016年12月15日,原告杨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杨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 判 长 郭玺良 代理审判员 刘晨阳 代理审判员 赵 静
书记员:刘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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