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杨某与王某某、马某某、朱某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执行案外人):杨某,男,住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北大街。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小风,黑龙江合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前进区保卫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力,黑龙江三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执行人):马某某,男,住辽宁省北镇市沟帮子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坤,辽宁五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被执行人):朱某某,女,住辽宁省北镇市沟帮子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坤,辽宁五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杨某与被告王某某、马某某、朱某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立案。2016年12月15日,原告杨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杨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 判 长  郭玺良 代理审判员  刘晨阳 代理审判员  赵 静

书记员:刘添源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