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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与王某、董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杨某
张立毅(河北德力律师事务所)
赵春华
王某
董某

原告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南宫市。
委托代理人张立毅,河北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春华,女,系杨某之母。
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南宫市。
被告董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南宫市。
原告杨某与被告王某、董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保仲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的委托代理人张立毅、赵春华、被告王某、董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给付的“保证金”系以原告杨某与被告之女王伟伟缔结婚姻为目的,依附于婚约的民间习俗,给付的“保证金”应属婚约财产即习俗意义上的彩礼。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婚约解除后,婚约财产应予返还。鉴于原告与王伟伟按照习俗举办了“婚礼”并已共同生活,原告目的已部分实现,可部分返还。被告要求原告赔偿女方青春损失费5万元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董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返还原告杨某婚约财产22500元整。
驳回原告杨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王某、董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给付的“保证金”系以原告杨某与被告之女王伟伟缔结婚姻为目的,依附于婚约的民间习俗,给付的“保证金”应属婚约财产即习俗意义上的彩礼。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婚约解除后,婚约财产应予返还。鉴于原告与王伟伟按照习俗举办了“婚礼”并已共同生活,原告目的已部分实现,可部分返还。被告要求原告赔偿女方青春损失费5万元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董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返还原告杨某婚约财产22500元整。
驳回原告杨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王某、董某负担。

审判长:孙保仲

书记员:张绍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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