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
张炳红(河北畅杰律师事务所)
深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杜永清(河北冀和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
委托代理人:张炳红,河北畅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深州市长江东路。
法定代表人:石俊峰,局长。
委托代理人:杜永清,河北冀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杨某因与被上诉人深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深州市住建局)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2015)深民一初字第84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某的委托代理人张炳红、被上诉人深州市住建局的委托代理人杜永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六十八条 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拒绝完成本法规定的兵役工作任务的,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拒绝接收、安置退出现役军人的,或者有其他妨害兵役工作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对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本案杨某在2002年4月退伍转业后,经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政府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安置到深州市房管局,但深州市房管局并没有为杨某安排工作。后深州市房管局与深州市建设局合并为深州市住建局。上诉人杨某与深州市住建局的纠纷,是基于退伍军人安置过程中产生的诉讼,而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对于机关、企事业单位拒绝接收安置退出现役军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所以上诉人杨某就安置问题而提起的诉讼并非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依法应予驳回。原审驳回杨某的起诉,并无不当,依法应予以维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六十八条 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拒绝完成本法规定的兵役工作任务的,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拒绝接收、安置退出现役军人的,或者有其他妨害兵役工作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对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本案杨某在2002年4月退伍转业后,经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政府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安置到深州市房管局,但深州市房管局并没有为杨某安排工作。后深州市房管局与深州市建设局合并为深州市住建局。上诉人杨某与深州市住建局的纠纷,是基于退伍军人安置过程中产生的诉讼,而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对于机关、企事业单位拒绝接收安置退出现役军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所以上诉人杨某就安置问题而提起的诉讼并非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依法应予驳回。原审驳回杨某的起诉,并无不当,依法应予以维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审判长:高树峰
审判员:蒋宝霞
审判员:关春富
书记员:贾雅琼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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