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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与杨某买卖合同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杨某
谢会周(河北新旭光律师事务所)
杨某
陈某

原告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辛集市。
委托代理人谢会周,河北新旭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无极县人。
被告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无极县人。
原告杨某与被告杨某、陈某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磊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7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某、陈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诉称,被告杨某分别于2012年3月18日欠泡沫板款1100元,于2012年7月13日欠泡沫板款8040元,共计欠款9140元。
被告杨某、陈某系夫妻关系,要求二被告给付拖欠货款。
被告杨某辩称,我与被告陈某系夫妻关系,原告所诉属实。
本案调查重点是:
原告要求二被告给付所欠泡沫款9140元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围绕上述调查重点,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相应的证据。
二被告没有提供证据。
原告杨某提供的证据有:
2012年3月18日、2012年7月13日由被告杨某签名的欠条两份,证明被告杨某尚欠原告泡沫板款9140元未付。
被告杨某质证称欠款属实。
被告陈某未到庭质证。
本院认为,被告杨某欠原告泡沫板款9140元,有被告杨某签名的两份欠条及庭审中原告的陈述所证实,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第一百五十九条  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按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
另被告杨某、陈某系夫妻关系,夫妻存续期间的债务由夫妻共同承担。
故原告起诉要求二被告支付泡沫板款914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杨某、陈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诉讼权利,应承担相应后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第一百五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杨某、陈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杨某泡沫板款914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杨某、陈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杨某欠原告泡沫板款9140元,有被告杨某签名的两份欠条及庭审中原告的陈述所证实,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第一百五十九条  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按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
另被告杨某、陈某系夫妻关系,夫妻存续期间的债务由夫妻共同承担。
故原告起诉要求二被告支付泡沫板款914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杨某、陈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诉讼权利,应承担相应后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第一百五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杨某、陈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杨某泡沫板款914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杨某、陈某负担。

审判长:张磊

书记员:范炯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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