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男,生于1985年4月17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本市。
被告李某1,女,生于1997年8月15日,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本市。
被告李某2,男,生于1944年5月14日,湖北省利川市人,住本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李某1、李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定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依法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谭托
书记员:王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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