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英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光曙,湖北毕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英山县。
原告杨某与被告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立案。原告杨某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杨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杨某负担。
审判员 吴全意
书记员:翁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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