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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与张某甲、张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杨某
魏良帝(河北邢广习律师事务所)
张某甲
张某乙

原告杨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魏良帝,河北邢广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甲,农民。
被告张某乙,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张某甲、张某乙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被告经中间人调解现已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5元,减半收取383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本院认为,因原、被告经中间人调解现已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5元,减半收取383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判长:吕庆铎

书记员:王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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