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
康瑜
张某甲
张某乙
张某丙
张某丁
原告杨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易县。
委托代理人康瑜,河北悦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天津市。
被告张某乙,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易县。
被告张某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易县。
被告张某丁,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天津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判长:高洁
审判员:罗永刚
审判员:辛超硕
书记员:张国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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