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
楼惠人(河北鼎诺律师事务所)
张某
(2015)北民初字第1219号
原告杨某。
委托代理人楼惠人,河北鼎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
原告杨某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代理人楼惠人及被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诉称,2014年4月13日,李春贵和张某因房地产开发事宜向我借款10000元,李春贵、张某签字出具现金借据,至今李春贵与张某尚未偿还我借款。
由于借款人李春贵已死亡,现要求其妻张某归还我借款本金10000元。
被告张某辩称,我对原告提交的借条无异议,请求法院依法进行处理。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对原告提供的借条及主张的欠款数额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因本案所涉借款发生在被告张某与债务人李春贵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为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 的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被告张某应对李春贵生前所欠原告的借款承担给付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一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杨某借款本金1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张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对原告提供的借条及主张的欠款数额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因本案所涉借款发生在被告张某与债务人李春贵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为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 的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被告张某应对李春贵生前所欠原告的借款承担给付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一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杨某借款本金1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张某负担。
审判长:董定强
书记员:李志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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