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
委托代理人曹迎滨、侯志涛,河北恒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
被告张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沧州市运河区。
以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王东元,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南陈屯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许红军,该政府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马永金,沧州市运河区市场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第三人沧州建投古运河文化产业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宝锁,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鑫宜诉被告杨茂庭、张玉芝,第三人南陈屯乡人民政府、沧州建投古运河文化产业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杨茂庭、张玉芝,第三人南陈屯乡人民政府、沧州建投古运河文化产业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81元减半收取6540.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高 洁 人民陪审员 陈红芳 人民陪审员 武兴忠
书记员:李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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