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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与张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杨某
傅东来(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
张某

原告杨某。
委托代理人傅东来,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张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判长:宋艳霞

书记员:刘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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