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
被告:张某。
被告:赵某1。
法定代理人:张某。
被告:赵某2。
三被告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董立新,河北益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某与被告张某、赵某1、赵某2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杨某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48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24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判员 白梅玲
书记员:宋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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