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国良,河北纵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神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张某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苑西路1号。
法定代表人:郭成。
第三人:梁某,
原告杨某与被告张某某神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梁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原告杨某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判员 逯 遥
书记员:李亚楠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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