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
崔某
于德深(河北瑞方律师事务所)
陶某甲
原告杨某。
被告崔某。
以上二
原告
委托代理人于德深,河北瑞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陶某甲。
法定代理人陶某乙。
本院在审理杨某、崔某诉陶某甲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崔某于2016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二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崔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二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崔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贺永梅
审判员:梁彩霞
审判员:王璐
书记员:宋湛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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