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被告:宜昌长楹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东山大道109号B栋1904、1905号。
法定代表人:江妍萱,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金华,湖北楚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某与被告宜昌长楹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杨某于2017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杨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杨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计175元,由杨某负担。
审判长 陈发伦
审判员 张浴阳
审判员 唐雁莉
书记员: 向亚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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