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杨某与孙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朝阳市双塔区。
委托代理人邱春阳,系朝阳朝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孙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盖州市。
委托代理人朱云立,系阜新市方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杨某诉被告孙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卫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和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工资款60000元;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被告承包阜新市阜蒙县沙拉镇申德营子村路段高铁边沟排水坡混凝土工程,雇佣原告、袁胜军、王超等人在该工程处干活。工程完工后,被告欠原告工资款60000元。2017年1月14日,被告为袁胜军、王超、杨某出具欠条一份,欠条内容:欠袁胜军等人工资款捌万陆仟元整(¥86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给付,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与原告不存在劳务合同关系,不认识原告,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被告承包中国水电四局京沈高铁项目部阜蒙县沙拉镇申德营子村路段高铁边沟排水坡混凝土工程及2017年7月承包中国交通建设通新铁路十二局六公司新民市大獾洞村路段高铁栅栏、水沟基础护脚、护坡工程,人工部分口头发包给袁胜军。2017年1月14日,被告为袁胜军出具欠条一份,欠条内容:欠袁胜军等人工资款捌万陆仟元整(¥86000元)。
上述事实经原、被告当庭陈述及欠条复印件一份,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否认与原告存在劳务关系。原告缺乏合同及其他证据证明与被告存在劳务关系及被告拖欠工资60000元,依据的欠条亦未载明,有原告报酬60000元。袁胜军、王超、杨某三人均起诉被告劳务纠纷合并审理,庭审中相互证明与被告存在劳务关系,因均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互证缺乏客观真实性。故原告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无法查证属实。且依据的欠条已查明被告以为袁胜军甸付工人工资的形式,已实际给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卫东

书记员: 包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