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
邢军社(河北昂然律师事务所)
姚某
姚某某
原告:杨某。
法定代理人:杨占考(杨某父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军社,河北昂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某。
法定代理人:姚某某(姚某父亲)。
被告:姚某某。
原告杨某与被告姚某、姚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
原告杨某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杨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杨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杨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杨某负担。
审判长:靳跃勋
书记员:孙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