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
王红君(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
卞某
原告杨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红君,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卞某,农民。
原告杨某与被告卞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虹桥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及委托代理人王红君,被告卞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按照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但未按法律规定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其同居关系法律不予保护,支付彩礼一方有权要求对方返还。双方对给付彩礼数额60000元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返还内容及标准,宜综合考虑双方实际情况。原被告共同生活近一年时间,被告为出嫁也有实际支出,购买电器、被褥等花费约一万余元,故不宜全部返还彩礼。本院酌定返还12000元,被告陪嫁的被褥可折抵彩礼2000元,故被告再返还原告彩礼10000元,被告称给付原告购车款33000元未提供相关证据且原告不予认可,本院不予采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卞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杨某彩礼款10000元;
二、被告卞某的个人财产电冰箱、电视机、洗衣机各一台、个人衣物归被告所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按照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但未按法律规定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其同居关系法律不予保护,支付彩礼一方有权要求对方返还。双方对给付彩礼数额60000元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返还内容及标准,宜综合考虑双方实际情况。原被告共同生活近一年时间,被告为出嫁也有实际支出,购买电器、被褥等花费约一万余元,故不宜全部返还彩礼。本院酌定返还12000元,被告陪嫁的被褥可折抵彩礼2000元,故被告再返还原告彩礼10000元,被告称给付原告购车款33000元未提供相关证据且原告不予认可,本院不予采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卞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杨某彩礼款10000元;
二、被告卞某的个人财产电冰箱、电视机、洗衣机各一台、个人衣物归被告所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李虹桥
书记员:刘彦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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