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
王茅(湖北三丰律师事务所)
冯某
原告:杨某,女,生于1972年12月7日,汉族,系汉江集团托管中心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茅,湖北三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冯某,男,生于1973年3月24日,汉族,系湖北容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员工。
本案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冯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4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冯某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杨某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杨某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判长:邱元生
书记员:姬雪妍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