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
委托代理人关琳,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爱芬,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市裕华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某某市新华区新华路909号。
负责人李章有。
委托代理人贾艳飞,河北天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某某西柏坡圣地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某某市平山县柏坡东路206号。
被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某某市新华区北大街颐和居三号楼一单元601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市裕华支公司、石某某西柏坡圣地旅行社有限公司、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有明确的被告”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杨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武淑瑜
书记员:郭翠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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