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馆陶县人,住本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福、温振国,山东众星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邱县人,住本村。
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高开区世纪大街21号乙鑫通大厦2楼。
主要负责人郑永强,该公司经理。
原告杨某与被告万某、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原告杨某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判员 王金玲
书记员:吴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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