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
要某甲
董建魁(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
郭梦圆(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
刘某
李森林
要某乙
蔡皓瑾
胡文
原告杨某(系被继承人要志强之妻),居民。
原告要某甲(系被继承人要志强之子),居民。
法定代理人,杨某(系要某甲之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赤城县赤城镇永泰小区3号楼3单元101室。
委托代理人董建魁、郭梦圆,河北思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森林。
被告要某乙,农民,住
赤城县赤城镇松林街12号。
委托代理人蔡皓瑾、胡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要某甲与被告刘某、要某乙继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某、要某甲于2014年7月28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要某甲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某、要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5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要某甲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某、要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司平
审判员:孙秀荣
审判员:王喆
书记员:贾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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