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原告:熊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任涛,山东中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涉县强联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涉县河南店镇南庄村309国道旁边。法定代表人:杨毛良,该公司经理。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邯郸市肥乡县前白落堡村南309线南侧。主要负责人:李璇,该公司经理。
原告杨某、熊某与被告涉县强联运输有限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4日立案。原告杨某、熊某于2018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熊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何金峰
书记员:李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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