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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杨某某等与王某某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崇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瑞琪,女,河北同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崇礼区。法定代理人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崇礼区。系原告杨某某同胞弟弟。被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崇礼区。

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某、杨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经查证被告王某某去世,诉讼主体已不存在,故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杨某、杨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0元退还二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秀元

书记员:刘德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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