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佳玄,河北正扬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甲。
法定代理人杨某,系原告张某甲之母。
被告张某乙,农民。
被告姜某,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姜某为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照规定足额交纳案件受理费,经通知后仍未按照规定预交,也未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星辰
书记员:张俊芹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