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杨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秦皇岛市,现住秦皇岛市。
原告:周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秦皇岛市,现住秦皇岛市。
原告:周某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学生,现住秦皇岛市,现住秦皇岛市。
法定代理人:杨某杨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秦皇岛市,现住秦皇岛市。系周某周某母亲。
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强,河北永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秦皇岛市,现住秦皇岛市。
被告:河北宏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洪书,董事长。
原告杨某杨某、周某、周某周某诉被告王某某、河北宏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杨某、周某、周某周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347元,减半收取计2173.5元,由原告杨某杨某、周某、周某周某负担。
审判员 杨迎辉
人民陪审员 杨超
人民陪审员 呼键鑫
书记员: 王一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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