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学校宿管,住石家庄高新区。
原告:吴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石家庄高新区。
原告:吴会荃,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学生,住石家庄高新区。
法定代理人:杨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学校宿管,住石家庄高新区。
以上三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曼,河北谦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三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芳敏,河北谦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高新区。
被告:胡树梅,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石家庄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淑爱,河北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某、吴某某、吴会荃与被告吴某某、胡树梅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1日立案。原告杨某、吴某某、吴会荃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吴某某、吴会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吴某某、吴会荃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杨某、吴某某、吴会荃负担。
审判长 林晓坤
人民陪审员 黄国栋
人民陪审员 李立立
书记员: 田亦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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