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顺贵(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湖北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袁泉(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湖北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雪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
上诉人杨某某为与被上诉人李某某、王雪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3)鄂曾都民初字第011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1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姚仁友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周鑫、张欢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杨某某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杨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杨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姚仁友 代理审判员 周 鑫 代理审判员 张 欢
书记员:王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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