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杨某某、王某某诉李灵芝、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杨某某
王某某
李灵芝
李某某

原告杨某某。
原告王某某。
被告李灵芝。
被告李某某。
原告杨某某、王某某诉被告李灵芝、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二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二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当保护。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二原告与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有原告提供的借条等证据为证,故二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本金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双方约定的利息并未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二原告主张让被告按约定的月息1.5分的利率偿还利息的请求,也应予以支持。原告王某某做为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李灵芝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而王某某在本案中放弃让担保人杨林芳承担保证责任,只要求让债务人偿还借款,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灵芝、李某某偿还原告杨某某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12000元。
二、被告李灵芝偿还原告王某某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6750元。
三、上述款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案件受理费2160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当保护。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二原告与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有原告提供的借条等证据为证,故二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本金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双方约定的利息并未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二原告主张让被告按约定的月息1.5分的利率偿还利息的请求,也应予以支持。原告王某某做为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李灵芝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而王某某在本案中放弃让担保人杨林芳承担保证责任,只要求让债务人偿还借款,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灵芝、李某某偿还原告杨某某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12000元。
二、被告李灵芝偿还原告王某某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6750元。
三、上述款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案件受理费2160元,由二被告负担。

审判长:王海军
审判员:李树业
审判员:胡岩

书记员:黄清云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