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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杨某某
刘庆(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原告杨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庆,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张某某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审判员胡晓波独任审判,于2014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庆,被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被告张某某向原告杨某某借款11万元,属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原告杨某某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1万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某某对欠原告杨某某借款11万元无异议,但辩称目前经济困难无力偿还,其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某偿还原告杨某某借款人民币110000元。
上列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逾期支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办理。
案件受理费1600元,由被告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人也可以将上诉案件受理费直接交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被告张某某向原告杨某某借款11万元,属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原告杨某某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1万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某某对欠原告杨某某借款11万元无异议,但辩称目前经济困难无力偿还,其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某偿还原告杨某某借款人民币110000元。
上列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逾期支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办理。
案件受理费1600元,由被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长:胡晓波

书记员:兰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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