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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与刘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杨某
郄永福(河北振平律师事务所)
张颖(河北振平律师事务所)
刘某
段学振(徐水县安肃人和法律服务所)

原告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郄永福,河北振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颖,河北振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段学振,徐水县安肃人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刘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4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自愿申请撤诉,并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64元,减半收取832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自愿申请撤诉,并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64元,减半收取832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判长:田爱民
审判员:孙风景
审判员:张卜海

书记员:潘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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