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
王某
张雪(河北碣阳律师事务所)
乐某某江某货物运输车队
原告杨某,市民。
原告王某,市民。
二
原告
委托代理人张雪,河北碣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某某江某货物运输车队,所在地唐山市乐某某汤家河镇汤家河村,下简称江某车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王某与被告江某车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王某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乐某某江某货物运输车队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王某撤回对被告乐某某江某货物运输车队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王某撤回对被告乐某某江某货物运输车队的起诉。
审判长:韩少华
书记员:王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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