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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与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杨某,男。
委托代理人马明杰,系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某某,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郑某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77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3389元。

审判员  吴玉光

书记员:崔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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