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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双建,上海步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杨某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依法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双建、被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0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还款利息,计算方式为:以3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8年8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事实和理由: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30万元,借款到期后,被告至今未归还原告,原告遂诉至法院。
  被告李某某辩称,借过30万,其中10万是由被告为别人担保的,另外20万借款已经还了10万,借条没有重新写,之后又陆续借了几万,还有15万左右没有还。这样累计还有25万元借款没有归还,现同意归还原告25万元,因房屋被查封,没有钱款归还,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被告于2018年5月16日向原告出具借条1份,主要内容:今借到杨某现金人民币贰拾万元,借款期限3个月。借条的下面由被告出具收到借款贰拾万元的收条1份。被告于2018年5月28日再向原告出具借条1份,主要内容:今借到杨某现金人民币壹拾万元,借款期限2个月。借条的下面由被告出具收到借款壹拾万元的收条1份。
  另查明,原告分别于2018年5月16日、5月28日转帐给被告共计30万元。
  上述事实,有借条、收条、工商银行借记卡明细清单、原告的陈述等为证,经庭审质证属实。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现原告依据借条、收条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30万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借款的利息,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某某的辩称无证据佐证,本院无法采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杨某借款30万元。
  二、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杨某借款的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收取为2,900元、诉讼保全费2,020元,均由被告李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叶  岭

书记员:傅佳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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