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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与时菁、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博,上海金仕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红,上海金仕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时菁,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姚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菁。
  原告杨某与被告时菁、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博、被告时菁(暨被告姚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350,000元、支付违约金和逾期利息(本金350,000元,按照年利率24%,从2018年6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事实与理由:2017年6月9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两被告向原告借款350,000元,借款用途为公司经营周转,借款期限12个月,借款利率为15%,被告违约应承担借款金额20%的违约金,逾期违约金=(月应还本息-实际已还本息)*逾期天数*每日5%,两被告以上海市宝山区德都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将350,000元转账给被告时菁,借款到期后,两被告仅支付了12个月的借款利息,借款本金及逾期还款利息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予归还,故原告涉讼。
  被告时菁、姚某某承认原告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时菁、姚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杨某借款350,000元并支付逾期违约金和利息(本金350,000元,按照年利率24%,从2018年6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695元,由被告时菁、姚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侯利兵

书记员:汤睿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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