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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余某著作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邴园庆,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克勇,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杨某与被告余某、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1日立案。原告杨某于同年9月25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杨某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杨某负担。
  
  
  

审判员:孙  谧

书记员:王利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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