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
原告王某某
原告杨某、王某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曙辉,湖北三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以下简称:英大财保湖北公司)。
负责人唐凤平,英大财保湖北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史军,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某、王某某与被告英大财保湖北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周传慧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张小明、匡雅颖参加的合议庭,于2014年1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王某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曙辉、被告英大财保湖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史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王某某诉称,2012年12月20日,王某某在英大财保湖北公司为鄂F24965号重型自卸车(登记车主为王某某)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其中商业三者险约定被保险人为杨某。2013年3月6日,王某某驾驶鄂F24965号重型自卸车在襄阳市樊城区牛首镇砂石场装载石料时,将吕年平撞倒轧死。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在王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一案中,经法院调解,王某某与吕年平的亲属达成和解协议:王某某共计赔偿吕年平的亲属48万元。现该刑事案件已结案。事后,杨某、王某某找到英大财保湖北公司,要求对已支付的赔偿款进行理赔,保险公司未予答复。现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英大财保湖北公司向杨某、王某某支付保险理赔款48万元。
被告英大财保湖北公司辩称,1、吕年平的损失应按农村居民的标准计算;2、王某某与吕年平的亲属签订赔偿和解协议,对保险公司没有约束力,应当根据受害方提交的证据及相关的法律规定计算各项损失。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6日10时许,王某某驾驶鄂F24965号重型自卸车到襄阳市樊城区牛首镇庞营村马齐营砂石场装载砂石,在场内倒车时,因未注意在车辆后面的吕年平,车辆后轮将吕年平撞倒碾压致死。案发后,王某某报警并到公安机关投案。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吕年平无责任。
2013年6月24日,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王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向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吕年平的近亲属(母亲胡明英,生于1924年3月26日;妻子李玉蕾,生于1961年6月30日;儿子吕乐乐,生于1987年9月28日;女儿吕攀,生于1985年9月28日;女儿吕静,生于1988年12月6日)同时要求王某某赔偿死亡赔偿金4168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8120元、丧葬费17589元、交通费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合计512509元。经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王某某与吕年平的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书:王某某赔偿吕年平的近亲属各项损失共计48万元,该款已由杨某、王某某共同支付。王某某亦因过失致人死亡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另查明,吕年平生于1957年4月26日,居住在襄阳市樊城区牛首镇庞营村2组。吕年平自己有农用车一部,该车办有道路运输证,平时以运输货物为业。吕年平死亡后,其近亲属的损失有:死亡赔偿金423954元(按照本地2013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840元的标准计算;被抚养人胡明英育有子女4人,抚养年限为5年,参照本地2013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5723元的标准计算,为7154元)、丧葬费17589元(按照本地2013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5179元的标准,计算6个月)、交通费酌定为3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为5万元,以上合计494543元。
F24965号重型自卸车是王某某、杨某合伙购买,桂二人共同所有,平时利用该车从事货物运输,车辆登记车主为王某某。2012年12月20日,杨某为该车在英大财保湖北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其中,商业三者险约定被保险人为杨某,保险金额为50万元,不计免赔。王某某向吕年平的近亲属支付赔偿款后,与杨某一起向英大财保湖北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未予答复,于是杨某、王某某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原告杨某、王某某提交交通事故认定书、刑事判决书、刑事和解协议书、王某某赔偿吕年平近亲属48万元的凭证、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保单、吕年平近亲属向王某某索赔时提交的吕年平户口簿、所在村的证明、道路运输证、行车证、驾驶证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王某某在驾车行驶时,违反交通规则,发生交通事故,致吕年平死亡,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吕年平无责任,该责任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确认。王某某在刑事案件处理过程中,被判处刑罚,且经与死者吕年平的近亲属协商一致,达成协议,赔偿吕年平的近亲属48万元。因肇事车辆在英大财保湖北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依照法律规定,杨某、王某某作为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其向吕年平的近亲属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故二原告向吕年平的近亲属支付48万元赔偿款,应由英大财保湖北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11万元;不足部分37万元,由英大财保湖北公司根据商业三者险的约定,予以赔偿,两项合计48万元。被告英大财保湖北公司辩称,吕年平的死亡赔偿金应按农村居民的标准计算,经查,吕年平虽是农村户籍,但自己购买了一辆农用车,常年利用该车从事运输业务,并办理了道路运输证,长期从事非农业劳动,应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其损失,因此,该辩称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赔偿原告杨某、王某某各项损失48万元。
上列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逾期支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杨某、王某某负担500元,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负担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当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3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襄阳万山支行。户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451701040001338。上诉人也可以将上诉案件受理费直接交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 周传慧
审判员 张小明
审判员 匡雅颖
书记员: 梁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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